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结合体育教育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监督的主要内容
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1、监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情况。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2)在各类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礼品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5)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2、监督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情况。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公务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3)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4)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5)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3、监督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情况。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1)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2)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二、监督的途径方法
1、党政领导干部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整改,切实纠正。
2、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述职述廉的规定,每年认真检查自身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并主动对班子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3、充分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廉洁自律的规定内容深入人心,提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自觉性。
4、发挥信访举报的作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照本规定监督领导干部的积极性。
三、监督的制度保障
1、党组织负责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责,管好班子;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管好分管单位、部门,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对不执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2、及时纠正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并充分依靠广大群众对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实施自下而上的监督。
3、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情节较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