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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支部的全体党员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定居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和在国()外活动的情况;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党支部委员会负责受理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支部委员会受理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全体党员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支部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支部委员会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支部委员会要把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党员干部报告的支部委员会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镇组织部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体教部党支部